玻璃丝网印刷油墨行业VOCs的排放量如何计算?官方发布计算方法

2019-03-09 06:34:30 admin 909

关于印发要点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规范、辅导我省工业企业VOCs减排工作,我厅安排拟定了第一批要点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办法,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阐明

(一)挥发性有机物。

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许根据规则的办法核算或测量断定的有机化合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量操控、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

本办法规则了VOCs排放量核算的基本准则、技能办法、质量操控等内容。

二、核算准则

客观公平准则。VOCs排放量应客观公平地反映企业实践排放水平,VOCs核算进程应当可核对、可追溯。

分类辅导准则。充分考虑各个职业出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污染操控技能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拟定适合的核算办法,建立覆盖出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核算体系。

办法一致准则。在总量操控、污染源清单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企业、第三方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准则上均选用一致的办法进行VOCs排放量核算。

企业主体准则。企业是VOCs排放量核算的主体,应按要求供给根底数据,核算办法、进程和根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用性和完整性担任。

三、核算办法运用

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包括物料衡算法、公式法、实测法、系数法。

石油化工、涂料油墨制作职业根据VOCs污染源项不同及核算数据获取情况别离选用实测法、公式法、系数法核算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量,优先选用实测法和公式法,无相关数据时选用系数法。印刷、外表涂装等有机溶剂运用职业选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

(一)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中,VOCs发生量与去除量之差值核定为VOCs排放量。VOCs发生量为VOCs投用量与VOCs回收量之差。

VOCs投用量以企业原辅资料购入凭证为核定根据。原辅资料中VOCs含量根据以下准则断定:

1.以产品质检陈述的产品VOCs含量作为核定根据,该质检陈述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组织出具或由供货商供给;

2.企业无法供给有用产品质检陈述的,应按照本办法附件中规则的VOCs含量取值。

(二)公式法。

公式法中,VOCs发生量与去除量之差值核定为VOCs排放量。

VOCs发生量按本办法附件中规则的公式核算。其中动态密封点走漏检测应契合《走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能导则》(HJ 733/2014)、《石化企业走漏检测与修正工作攻略》(环办〔2015〕104号)和《广东省“走漏检测与修正(LDAR)”施行技能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的要求;废水集输、贮存、处理处置进程水相中VOCs浓度可以“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EVOCs)”表征,监测办法可选用《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涣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以可吹出有机碳(POC)代表EVOCs。

(三)实测法。

实测法包括在线监测、手艺监测和监督性监测。

1.在国家和我省出台并施行相关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体系装置、联网等规范之前,优先选用手艺监测数据进行VOCs排放量核算,国家或省的VOCs在线监测体系规范或技能要求发布施行后,可选用VOCs在线监测数据的核算期平均值作为VOCs排放量核算根据。

2.企业手艺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组织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剖析成果不能作为核算根据。具体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监测办法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能攻略 总则》(HJ 819-2017)、已印发施行的各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能攻略以及职业排放规范要求执行。核算周期内有屡次手艺监测时,可选用算数平均值作为排放量核算根据。采样监测时,企业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出产线应处在正常安稳出产状况,可反映企业典型产能工况。

3.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检查比对和招摇撞骗行为判定执法的根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企业手艺监测数据比对数据违背超越20%的,该季度选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VOCs排放量。

4.污染操控设备的VOCs去除量/去除率根据实测成果核算。企业未装置污染操控设备或有污染操控设备但未能供给监测数据证明其去除量/去除率的,该污染操控设备的VOCs去除量/去除率按零计。

(四)系数法。

系数法中,企业排污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产污系数的乘积同时考虑集气设备的集气功率和污染操控设备的去除功率核定为VOCs排放量。

排放量核算进程中的产污系数和集气功率按本办法附件中的规则选取。

四、核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一)VOCs排放量核算工作应保证不同职业和排放环节核算办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二)企业应保证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备运转操作记载、企业货品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转保护记载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用性、真实性。

(三)公式法中触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供给契合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则的检测陈述。

(四)选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核算,监测办法应当契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和技能规范要求。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进程中,如有定见和主张,请及时与生态环境厅联络。